CDM是什么?清潔發展機制(CDM)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京都會議)通過的附件I締約方在境外實現部分減排承諾的一種履約機制。其目的是協助未列入附件I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益于《公約》的最終目標,并協助附件I所列締約方實現遵守第三條規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 CDM的核心是允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銷額的轉讓與獲得。
清潔發展機制,簡稱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三 個靈活履約機制之一。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已完成工業革命的發達國家應對全球變暖承擔更多的歷史責任,因此,《京都議定書》只給工業化國家制定了減排任務,但沒有對發展中國家作這個要求。按其規定,發達國家締約方為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義務,從2005年開始至2012年間必須將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由于發達國家減排溫室氣體的成本是發展中國家的幾倍甚至幾十倍。發達國家通過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把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少的排放量作為履行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一部分義務。一方面,對發達國家而言,給予其一些履約的靈活性,使其得以較低成本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協助發達國家能夠利用減排成本低的優勢從發達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促進其可持續發展;對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實現共同減排目標的前提下,減少總的減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種雙贏(Win-Win)的選擇。
一、CDM規定減排的溫室氣體
CDM規則當中包含的溫室氣體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亞氮)、HFCs(氫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其中排放一噸CH4相當于排放21噸CO2、排放1噸N2O(氧化亞氮)相當于310噸CO2,排放一噸HFCs(氫氟碳化物)相當于排放140-11,700噸CO2。
二、CDM分布的行業和領域
1. 能源工業(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業5.化工行業6.建筑行業7.交通運輸業8.礦產品9.金屬生產10.燃料的飛逸性排放(固體燃料,石油和天然氣)11.碳鹵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產和消費產生的逸散排放12.溶劑的使用13.廢物處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農業
三、CDM項目技術
從廣泛的意義來看,任何有益于產生溫室氣體減排和溫室氣體回收或吸收的技術,都可以作為CDM項目的技術。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的技術,包括提高供能效率方面的技術和用能效率方面的技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溫室氣體回收利用技術如煤礦甲烷、垃圾填埋沼氣回收技術;廢棄能源回收技術等等。
四、小型CDM項目類型
(1)可再生能源項目:規定其最大裝機容量在1.5萬千瓦以內。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潮汐能等;既可以是以發電提供電力的形式,也可以是提供動力、機械能的形式。
(2)提高能效的項目:其每年最大節能量應在1500萬千瓦時以內。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
(3)其他方面的項目:其應具有直接排放溫室氣體、同時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應少于1.5萬噸CO2。例如,燃料替代項目、垃圾填埋的甲烷回收、煤礦甲烷回收項目等。
產生的歷史背景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京都會議)通過的附件I締約方在境外實現部分減排承諾的一種履約機制。其目的是協助未列入附件I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益于《公約》的最終目標,并協助附件I所列締約方實現遵守第三條規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 CDM的核心是允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銷額的轉讓與獲得。此外,《京都議定書》還規定,在2000年后一旦其生效起至2008年第一個承諾期開始這段時期內,CDM就可實施,參與CDM的發達國家締約方就可獲得由CDM項目活動產生的經證明的減排量(CERs)。
1998年11月,《公約》第四次締約方大會COP4通過了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劃BAPA。該計劃要求締約方大會解決有關京都三機制,尤其是CDM在運行模式、規則、指南、操作程序和方法學等所有懸而未決的細則,以便使京都機制在2000年前具備充分的可操作性。
歷經幾年艱苦的談判,2001年7月在COP6續會上達成了"波恩協議",為CDM的付諸實施提供了政治基礎。根據締約方大會達成的有關發展中國家能力建設的決議,圍繞CDM開展的能力建設活動屬于決議所規定的能力建設范圍。通過系統的能力建設活動而建立和發展有效的CDM項目管理體制和運行規則,提高發展中國家開發、設計和實施CDM項目的能力,是CDM項目環境完整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CDM項目效率的重要前提,同時還是通過CDM項目獲得促進中國可持續發展連帶效益的重要條件。CDM產生的效益將在國際CDM項目投資者、承擔國的有關經濟部門和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國家中分享。
2001年 11月在馬拉喀什舉行的COP7上,圍繞CDM的談判又取得了新的進展,就CDM運行模式、規則、程序等重要問題達成了協議,使CDM的實施前景更為明朗。盡管由于談判最終妥協的結果,使附件I締約方對CDM所產生的CERs的需求量在第一承諾期比原來普遍預期的數量大為減少,但作為一種國際合作機制,在國際社會防止全球變暖的長期進程中,CDM的實施將具有長遠的戰略影響。因此,圍繞CDM開展能力建設活動依然具有重要的意義。
《京都議定書》自2005年2月16日起正式生效,它是氣候變化國際談判中的里程碑式的協議。它的主要內容是限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規定了2008年— 2012年的減排義務。它將工業化國家分成8組,以法律形式要求他們控制并減少包括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亞氮)、 HFCs(氫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和SF6(六氟化硫)等六種溫室氣體在內的排放。
《京都議定書》規定工業化國家應履行的義務有:1. 在2008年至2012年,將其人為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在1990年基礎上平均減少5.2%;2. 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和技術援助;3. 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
對于發達國家來講,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根據日本AIM經濟模型測算,在日本境內減少1噸二氧化碳的邊際成本為234美元,美國為153美元/噸碳,經合組織中的歐洲國家為198美元/噸碳。當日本要達到在1990年基礎上減排6%溫室氣體的目標時,將損失GDP發展量的0.25%。而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減排成本僅幾美元至幾十美元,如果是在中國進行CDM活動的話,可降到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工業化國家積極上發展中國家尋找項目,從而推動了CDM的發展。
因為清潔發展機制(CDM)即解決了發達國家的減排成本問題,又解決了發展中國家的持續發展問題,所以被公認為是一項“雙贏”機制。
核心內涵
由工業化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而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則列入發達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承諾。簡言之,就是“資金+技術”換取溫室氣體的“排放權”(指標)。(“溫室氣體減排量”是指當采用新技術達到同樣的效果而不產生出相應的溫室氣體當量或極小的溫室氣體量,這兩個數據的差值即為此項目的減排量。溫室氣體的減排量以“噸二氧化碳當量”為計算單位。)
發展中國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包括風能、水能、生物質能、沼氣發電等領域,以及有潛力在鋼鐵、水泥、化工等大型工業建筑業進行節能的技術和項目,或者能夠大量回收甲烷氣的垃圾發電和煤層氣回收領域,IGCC項目等都在CDM項目合作領域之內,都可以尋找發達國家進行合作。按照國際公認的CDM方法學計算,把替代下來的傳統方式產生的溫室氣體量算為減少了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經嚴格核準和批準后與他們交換技術和資金。
支持領域
CDM支持的業務領域與GEF(全球環境基金)在氣候變化領域支持的業務領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GEF著重能力建設,通常是多邊機制,且是政府主導的項目。而CDM項目的重點是在實施可觀察的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通常是有投資主體實際項目,一般采取的是雙邊機制,盡管項目的實施需要得到政府的認可和批準,但是企業CDM項目實施的主體。
自我評估
初步判斷是否符合 CDM 項目所必須同時滿足的五個判斷條件
判斷條件一:項目類型
您的項目是否可以歸為以下類型之一,如果是則符合 CDM 項目要求:
* 高效潔凈的發電技術及熱電聯產 , 如天然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超臨界燃煤發電,壓力循環流化床鍋爐發電,多聯產燃煤發電等
* 高效低損耗電力輸配系統
* 燃煤工業及民用鍋爐窯爐 , 包括煉焦窯爐 , 高爐節能技術改造
* 高耗能工業設備和工藝流程節能改造 , 鋼鐵 , 石化 , 建材工業等
* 電力需求側管理 (DSM): 工業通用設備節電改造 : 如變頻調速高效馬達 , 高效風機水泵 , 綠色照明 , 非晶態高效配電變壓器 , 電熱爐改造等 ,
* 城市建筑節能示范項目 , 節能建筑設計 , 建筑能源系統優化 , 免燒磚新型建材
* 城市交通節能示范項目 : 包括天然氣燃料車 , 燃料電池車 , 高效車輛引擎等 , 混合燃料電動車 , 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應用
* 北方城市推廣天然氣集中供熱
* 煤礦煤層甲烷氣的回收利用 , 燃氣發電供熱 ,
* 生物質能高效轉換系統 : 集中供熱 , 供氣和發電示范工程
* 風力發電場示范項目
* 太陽能 PV 發電場示范項目
* 城市垃圾焚燒和填埋氣甲烷回收發電供暖
* 水泥廠工藝過程減排二氧化碳技術改造
* 二氧化碳的回收和資源化再利用技術
* 植樹造林和再造林等
* 其它高 GWP 值氟化氣體的減排項目 : 氫氟碳化物 (HFCs), 全氟化碳 (PFCs), 六氟化硫 (SF6)
判斷條件二 :項目進展階段
必須為未建成運行的項目 , 已建成運營的項目基本不符合 CDM 項目要求 .
判斷條件三:項目建設是否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
項目建設必須得到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
判斷條件四:環境評價報告
項目必須已通過權威機構給予的環境評價, 以證實該項目是清潔能源項目,并且該項目的實施可以促進項目所在地的可持續發展。
判斷條件五:項目建設是否面臨障礙
項目建設必須面臨技術障礙或資金障礙
基本規則和流程
1、運作管理規則
參與CDM項目活動的必須是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運行的基本規則是:1. 締約方自愿參與;2. 有政府批文;3. 帶來真實的、可測量的、長期的溫室氣體減排效益;4. 必須具有額外性;(“額外性”是指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帶來的減排效益必須是額外的,即在沒有該項目活動的情況下不會發生。)5. 屬于東道國、地方政府的優先發展領域并帶來技術轉讓。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中國政府開展CDM項目活動的主管機構,下設國家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審核理事會和國家管理機構。審核理事會聯合組長單位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副組長單位為外交部,成員單位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氣象局、財政部和農業部。
項目因轉讓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歸中國政府和實施項目的企業所有,區別不同類型的減排氣體,實行不同的分配比例。
2、CDM項目運作流程
CDM項目的全過程是:尋找國外合作伙伴→準備技術文件→進行交易商務談判→國內報批→國際報批→項目實施的監測→減排量核定→減排量登記和過戶轉讓→收益提成。
企業在進行CDM項目申報時,首先通過科技管理部門向國家發改委提出申請;再由國家發改委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之后由國家發改委會同科技部和外交部辦理批準手續。
CDM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企業的配合是至關重要的。根據荷蘭CERUPT項目的經驗。在招標的資質認定階段,中方要以英文形式提供:1. 項目概念表;2. 項目認可書;3. 企業營業執照和代碼證;4. 公司3年財務報表;5. 企業履行社會義務情況證明;6. 公司財務信用狀況證明。
在招標的第二階段,中方要在咨詢公司的幫助下提供:1. 項目設計文件;2. 核準報告和結論;3. 購買協議;4. 提交時間安排;5. 項目批準書。
CDM項目周期介紹
•項目識別
初步判斷本項目是否為 CDM 項目。
•項目設計
當項目符合 CDM 的標準,需要完成項目設計文件( PDD )。設計文件的格式由聯合國 CDM 執行理事會確定。
•項目批準
CDM 項目需要得到東道國指定的本國 CDM 主管機構批準。目前我國的 CDM 主管機構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員,中國 CDM 項目需要獲得發改委出具的正式批準文件。
•項目審定
項目開發者需要與一個指定的經營實體進行簽約,負責其審核認證的工作。完成這項工作,這個項目才能成為合法的 CDM 項目。根據每個項目類型不同,尋找具有審核認證資質的指定的經營實體。
•項目注冊
簽約的指定的經營實體確認該項目符合 CDM 的要求,簽署審核認證報告,向聯合國 CDM 執行理事會提出注冊申請。審定報告中需要包含項目設計文件( PDD ),東道國的書面批準文件以及對公眾意見的處理情況。
在 CDM 執行理事會收到注冊請求之日起 8 周內,如果沒有 CDM 執行理事會的 3 個或 3 個以上的理事和參與項目的締約方提出重新審查的要求,則項目自動通過注冊。執行理事會主要審查項目是否符合階段 4 的審定條件。最終決定由 CDM 執行理事會在接到注冊申請后的第二次會議之前作出。
如果該項目被 CDM 執行理事會駁回,企業可以修改,修改后重新提出申請。
•項目的實施與監測
監測活動由項目建議者實施,并且需要按照提交注冊的項目設計文件中的檢測計劃進行。
監測結果需要向負責核查與核證項目減排量的指定經營實體報告。一般情況下,進行項目審定和減排量核查核證的經營實體不能為同一家,但是,小規模 CDM 項目可以申請同一家指定經營實體進行審定、核查和核證。
•減排量的核查與核證
核查是指由指定經營實體負責、對注冊的 CDM 項目減排量進行周期性審查和確定的過程。根據核查的監測數據、計算程序和方法,可以計算 CDM 項目的減排量。
核證是指由指定的經營實體出具書面報告,證明在一個周期內,項目取得了經核查的減排量,根據核查報告,指定的經營實體出具一份書面的核證報告,并且將結果通知利益相關者。
• CERs 的簽發
指定的經營實體提交給 CDM 執行理事會的核證報告,申請 CDM 執行理事會簽發與核查減排量相等的 CERS 。
在 CDM 執行理事會收到簽發請求之日起 15 天之內,參與項目的締約方或至少三個執行理事會的成員沒有提出對 CERs 簽發申請進行審查,則可以認為簽發 CERs 的申請自動獲得批準。如果締約方或者三個以上的 CDM 執行理事會理事提出了審查要求,則 CDM 執行理事會需要對核證報告進行審查。
在收到了審查要求的情況下, CDM 執行理事會會在下一次會議上確定是否進行審查。如果決定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僅局限在指定經營實體是否有欺騙、瀆職行為及其資質問題。審查應在確定審查之日起 30 天之內完成。
交易成本
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需要滿足額外的要求,經歷額外的審批程序等,使得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開發給開發者帶來一些額外的交易成本。清潔發展機制是一個新的事物,很難準確估計交易成本的大小。據估計,對于一個大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而言,交易成本有可能高達 20 萬~ 25 萬美元。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開發者需要承擔的交易成本主要發生在如下方面:
• 項目搜尋
• 發展/選擇基準線方法學并且估計項目減排量
• 準備相關技術文件
• 東道國的批準,利益相關方的咨詢和環境影響評價
• 準備 CER 購買協定
• 指定經營實體對項目的審定
• 注冊費
• 監測
• 核查和核證費用
• 適應性費用 ( 總 CERs 的 2 %——國家收取,詳情參考國家《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四以及第二十四條 )
• 清潔發展機制的管理費用
這其中的一些費用是一次性的,包括:項目搜尋、發展/選擇基準線方法學并且估計項目減排量、準備相關技術文件、東道國的批準、利益相關者的咨詢和環境影響評價、準備 CER 購買協議、指定經營實體對項目的審定、注冊費等。而監測費用、核查和核證費用、適應性費用和清潔發展機制的管理費用則是在整個項目過程中一直發生的。當然,有些費用的發生與東道國的要求緊密相關,如果東道國沒有這方面的額外要求,相關的費用也不會發生。例如,如果東道國對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沒有與一般建設項目相比額外的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則這個交易成本中就不會包括這部分費用。
有些費用也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降低。比如,如果東道國政府能夠與投資國政府合作,采取適當的方式來促進兩國企業間的合作,則項目搜尋成本可以大為降低。隨著經過批準的方法學越來越多,項目開發者可以選擇應用經批準的方法學,而不必自己開發新的方法學,從而大大降低確定項目的基準線、監測計劃等的成本。隨著國際碳市場上項目經驗的逐漸增多,一些交易的 CER 購買合同有可能作為樣本供其他企業參考,因此也就可以相應地降低與此相關的交易成本。
越早進入碳市場的企業,因為相關的市場經驗較少,面臨的交易成本越高。晚進入市場雖然交易成本可以相應降低,但有可能會錯失很好的項目合作機遇。考慮到第一承諾期的開始日期越來越近,加之項目的開發和建設都需要一定的時間,而且項目只有在開始運行后才能產生減排量,盡早參與國際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合作就顯得越來越重要。
CDM項目開發過程中的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
1、技術類問題(相關技術文件的編寫,如項目設計文件PDD、項目識別文件PIN)
CDM項目設計文件(英文簡稱PDD)是為CDM項目開發者提供編制CDM項目設計書的內容指南和格式標準。項目設計文件是申請CDM項目以及項目合格性和減排量核實、核準的必要依據。項目設計文件已經締約方會議批準,并已在網上頒布。
項目設計文件的主要內容如下:
(1)項目的一般性說明
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描述、項目參與方、項目技術說明、項目地點、項目類別、項目將采用的技術等。同時,還要簡要說明所建議的CDM項目將如何實現溫室氣體減排;估計年減排量以及說明減排的額外性;當項目使用了發達國家的公共資金時,應證明資金來源的額外性,即使用該資金并沒有影響使用正常的官方發展援助資金。
(2)基準線方法
參照CDM執行理事會批準的基準線方法, 說明本項目所選擇的基準線方法和理由及其具體應用。如果采用新的基準線方法, 則要填寫新基準線方法的申請表格。應說明本項目溫室氣體排放量如何低于基準線的排放水平, 說明該項目的邊界是如何定義的, 從而解釋為何本項目減排量是額外的。
(3)項目活動期限及項目減排額計入期
考慮到東道國的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能源構成和政策等因素對基準線有重要影響,具體CDM項目活動產生的減排量將隨上述因素的變化而變化, 從而使CDM項目投資和減排效益帶來種種不確定性和風險, 事先也難以界定。為此,CDM執行理事會提出了兩種可供選擇的核算CDM項目活動期限和減排額計入期的方法:
A、可更新的計入期:可更新兩次, 每次最長7年; 每次更新時需更新基準線;要求提供減排量計入期的開始日期和計入期長度。
B、固定的計入期:只有一期, 最長不超過10年,不需更新基準線;要求提供減排量計入期的開始日期和計入期長度。
(4)監測方法及其計劃:
項目業主需要提供項目的監測方法和計劃以及詳細的監測計劃報告, 以便估算或測量項目邊界內產生的排放量, 確定基準線和項目邊界外的排放量的凈變化。監測計劃還應提供監測數據的質量控制(QC)和質量保障(QA)程序,經營實體將核實所提供的信息以及數據質量的精確性、可比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5)各種溫室氣體源排放量的計算:
估算該項目邊界內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所用的公式及其結果,記為E.1;
估算該項目邊界之外由該項目活動引起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凈變化(稱之為泄漏)所用的公式及其結果,記為E.2;
計算該項目活動的排放量記為E.3:E.3=E.1 + E.2;
計算基準線溫室氣體排放量所用的公式及其結果,記為E.4;
計算該項目活動的減排量記為E.5: E.5=E.4-E.3。
(6)環境影響:
提供環境影響評價的文件說明; 并提供結論和所有相關的參考資料。
(7)各利益相關方的評價: 提供請項目所在地各利益相關方所作的評價的總結報告以及說明如何考慮解決各方關注的問題。
2、其他問題
在識別潛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時候,項目建議者需要考慮一系列的問題,包括項目的合格性、投資模式、交易成本和風險。項目總體可行性研究包括了對上述問題的評價,但可行性研究還需要考慮清潔發展機制下的項目合格性、增量成本和預期通過清潔發展機制獲得的收益。
(1)合格性
在識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時候,項目參與者需要首先考慮的就是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潛在的合格性問題。這包括兩個層面的合格性:首先,項目是否可以產生溫室氣體減排效益,從而滿足國際層面的要求;其次,該項目的一系列重要安排能否滿足項目參與國政府,尤其是東道國政府的特定要求。
不同東道國對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要求可能有很大的差異。根據中國政府已經公布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對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主要額外要求體現在如下方面:
A、項目開發者的參與資格問題,即只有中國境內的中資或者中資控股企業可以與外方合作開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B、發達國家用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公共資金應該額外于目前的官方發展援助和其在公約下的資金義務;
C、項目應符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政策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總體要求;
D、項目因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歸中國政府和實施項目的企業所有,分配比例由中國政府確定,確定前歸該企業所有。
企業在項目識別和設計中應該逐條檢查自己的項目,確保這些要求得到滿足。否則,在后續的項目批準過程中,有可能不是很順利。當然,中國政府也可能隨著具體項目實踐的增加對這些規定進行修訂,因此,企業應該隨時關注國家政策的變化。
(2)項目模式
一般而言,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開發有三種模式:
• 單邊模式:發展中國家獨立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沒有發達國家的參與。發展中國家在市場上出售項目所產生的 CERs 。
• 雙邊模式:發達國家實體和發展中國家實體共同開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或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投資開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由發達國家獲得項目產生的 CERs 。
• 多邊模式:項目產生的 CERs 被出售給一個基金,這個基金由多個發達國家的投資者組成。基金的一個例子是世界銀行負責運行的原型碳基金。目前,對于雙邊和多邊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投資模式,國際社會沒有異議,滿足相關規則的項目都可以得到東道國和執行理事會的批準。
但是,對于單邊模式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認識,國際上尚有爭議。中國政府對于單邊項目也持比較謹慎的態度,項目開發者需要特別注意。
(3)交易成本
上一篇文章討論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開發和實施中將會產生的交易成本。對此,項目開發者應該給以足夠的關注,因為它直接影響到項目參與者最終可以獲得的凈收益。項目參與者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適當降低自己承擔的交易成本。
如果所開發的項目符合小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規定,則應該盡量應用執行理事會已經給出的簡化的方法學和監測計劃等,同時充分利用簡化規則提供的各種便利,如在項目的審定以及減排量的核查與核證中應用同一個指定經營實體,對項目進行捆綁等。
對于一般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而言,項目開發者也應該盡可能應用執行理事會已經批準的方法學;在項目設計階段應該與相關的政府部門保持密切的溝通與交流,使項目的設計符合政府的要求,加速審批過程;如果可能,在項目的審定中選擇本國的指定經營實體,以降低可能收取的費用;盡可能應用比較標準的 CER 購買協議,以節約成本、減少發生法律糾紛的可能性。例如,世界銀行負責運行的各種碳基金一般均有比較標準的 CER 購買協議;國際排放貿易聯合組織 (IETA) 也已經開發了多個版本的碳購買協議。這些都可以作為很好的參考。
在項目的識別和談判階段,項目建議者可以考慮發展一個項目識別文件 (PIN) ,它相比項目設計文件 (PDD) 來說稍簡單一些,但包括了所有的關鍵信息,可以供東道國以及潛在的合作伙伴進行討論。項目識別文件一般包括一個簡短的項目描述、 GHG 減排量的大致估計 ( 包括基準線的選擇 ) 、預期的社會經濟效益和財務信息 ( 包括項目成本、融資渠道、 cER 的購買者和預計的 CER 價格 ) 。項目識別文件的應用可以有效降低項目合作談判階段的前期成本。
相關咨詢機構
目前來講全國從事CDM咨詢的公司有許多,但是能夠成功注冊項目的并不多。這其中超騰環境是為數不多的能夠在聯合國EB成功項目的咨詢機構之一。
自動存取款機
想存款,可銀行已停止對外營業怎么辦?您可到自動存取款機上自助完成存款。
自動存取款機是一種客戶進行自助服務的電子化設備,它具有存款、取款、卡卡轉賬、查詢余額、修改密碼等功能,是一種新型的銀行電腦終端。
服務特色
1、自助存取款機24小時晝夜服務。
2、自助存取款機自助操作,方便快捷。
申請辦法
無需申請,直接使用。
使用指南
1、客戶 可持卡到自動存取款機上,按機器界面提示進行相關業務操作。
2、退卡后30秒內不取卡的話會被吞卡;退卡后,若還要辦理自助業務,應先把卡取出,再按正常步驟進行操作,若直接把卡推入,則會被吞卡。
3、在自動存取款機上輸入的密碼為取款密碼,并且要求輸入的密碼為6位數,若密碼不足6位的,在后面加0補足6位。建議客戶將取款密碼設成6位,若取款密碼不足6位,可能在異地自動取款機上不能取款。
4、在網點自動存取款機上被吞卡的,請與網點人員聯系。在非網點自動存取款機上被吞卡的,可撥銀行服務電話與座席人員聯系。
5、在自動存取款機上進行業務交易發生異常時,如卡上錢已扣但未吐鈔、被吞卡但沒有打印客戶通知單等,請馬上與網點或95599(中國農業銀行)客戶服務中心聯系。
6、不要輕信貼在自動存取款機邊上要求客戶進行指定操作的“通知”或“通告”。
功能概述
1、取款:每張銀行卡每天取款次數最多為5次,每次取款最高限額1000元。
2、存款:存款每天次數不限,但一次存款最多張數為100張,存款機只接受面額為100元和50元的紙幣,可識別新版人民幣,存款時,不同面額、不同版本的人民幣可混放。
3、轉賬:目前實現省內銀行卡之間的卡卡轉賬。
4、查詢余額:顯示卡內活期余額。
5、修改密碼:此處修改的密碼為取款密碼。
常見問題
1、自動存取款機都有些什么功能?
答:自動存取款機具有取款、存款、卡卡轉賬、查詢余額、修改密碼等功能。
2、在存取款時,卡被吞了怎么辦?
答:在網點自動存取款機上被吞卡的,請與網點人員聯系。在非網點自動存取款機上被吞卡的,可撥銀行客服電話與座席人員聯系。
3、怎么避免被吞卡?
答:在自動存取款機上,退卡后30秒后不取卡的話會被吞卡,所以退卡后請及時取卡;退卡后,若還要辦理自助業務,應先把卡取出,再按正常步驟進行操作。若直接把卡推入,則會被吞卡。
4、在自動存取款機上進行業務交易發生異常時怎么辦?
答:在自動存取款機上進行業務交易發生異常時,如卡上錢已扣但未吐鈔、被吞卡但沒有打印客戶通知單等,請馬上與網點或銀行服務電話(客戶服務中心)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