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化工網 12月1日正式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明確,由公安部規(guī)定易制爆危化品名錄,并對易制爆危化品的銷售、購買實行實名登記、備案的管理。針對公安部此前公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1年版)》(以下簡稱《名錄》),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相關負責人12月2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新名錄比北京奧運會期間實施管控的易制爆危化品種類更加豐富,也由奧運期間的臨時性管控變?yōu)槌B(tài)化管控,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格實行這些危化品購買實名登記、流向備案等措施,加強日常安全監(jiān)管。”
據(jù)介紹,易制爆危化品是指不需要復雜工藝設備,就較容易地制造爆炸物品的危化品。早在2008年,為做好北京奧運會期間危化品安全生產工作,國家安監(jiān)總局、公安部、工商總局公布了121種《重點危險化學品名錄》,其中易制爆危化品55種,是當時臨時管控措施重要依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后,公安部結合奧運會等重大活動期間易制爆危化品管控經驗,起草了《名錄》(征求意見稿)。今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公安部將《名錄(2011年版)》(征求意見稿)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站“部門規(guī)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tǒng)”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有關修改意見11條。最后,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名錄》。該名錄列入容易制造爆炸物品的危化品6類,共計64種。
11月27日《名錄》正式頒布,易制爆危化品的監(jiān)管范圍隨之擴大。據(jù)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介紹,國家對易制爆危化品主要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實行易制爆危化品購買實名登記制度。依法取得危化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化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易制爆危化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化品。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單位購買易制爆危化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個人不得購買易制爆危化品。危化品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銷售易制爆危化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易制爆危化品的品種、數(shù)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危化品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銷售易制爆危化品,應當查驗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易制爆危化品。
——實行易制爆危化品流向登記備案制度。生產、儲存易制爆危化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易制爆危化品的數(shù)量、流向。易制爆危化品的銷售企業(yè)、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易制爆危化品的品種、數(shù)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tǒng)。使用易制爆危化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易制爆危化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加強易制爆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監(jiān)管。生產、儲存易制爆危化品的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易制爆危化品丟失或者被盜;發(fā)現(xiàn)易制爆危化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生產、儲存易制爆危化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wèi)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wèi)人員。儲存易制爆危化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運輸易制爆危化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fā)生影響正常運輸?shù)那闆r,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應當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易制爆危化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xiàn)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衛(wèi)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此外,對于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行為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